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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能申請公司解散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03 21:25:12

監事能申請公司解散嗎(擔任公司監事一段時間後想退出)1

引言: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辭職,但公司不予配合的,應當先通過公司内部救濟途徑解決,且妥善保留相關送達證據,而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退出。否則,可能被法庭視為“未通過公司内部救濟途徑,或未窮盡該内部救濟途徑”而予以駁回。

參考案例: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案号(2020)粵0309民初9503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7日,深圳市優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設立後,F某一直擔任該公司的監事。

因未按規定期限公示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深圳市優x科技有限公司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2018年,F某不願繼續擔任公司的監事職務,前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除去在公司的監事職務,被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新任監事身份證明”等材料。

F某無法提供,于是将公司列為被告,到法院提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等。

二、裁判結果及裁判理由

原告起訴訴求:

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名稱作為公司監事;

2.被告協助原告一同至工商局辦理原告不再擔任被告監事事項的相應變更登記;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主張的事實與理由:

2016年4月7日,被告注冊成立,原告應朋友之邀,作為公司股東臨時就任公司監事,并在工商局作了相應登記。

2016年11月,原告将股權全部出讓,之後未再參與公司管理。

2017年10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發生了變更,但未通知原告。

2018年原告因不願繼續擔任被告公司監事職務,遂聯系被告前法定代表人,才知被告法定代表人已經發生變更,之後聯系被告現法定代表人,電話無法接通。遂前往被告住所地想找被告負責人溝通卸任監事事宜,發現公司已經人去樓空,被告已經無法聯系。

經原告查詢,發現被告已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告遂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要求除去在被告公司的監事職務,被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新任監事身份證明等。以上資料的提供均為公司行為,原告作為個人根本無法提供。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原告可通過法院判決來進行監事除名,再以法院判決來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深圳市優x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辯,亦未舉證、質證。

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F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為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原告作為被告公司委派的監事,訴請滌除該工商登記信息,應提交證據證明其已不再擔任公司職務,原告提交了辭職申請作為證據,但未能提供其向被告送達的證明,且經本院釋明後亦未在合理時間内補充提交。公司内部争議首先應通過公司内部救濟途徑解決。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窮盡公司内部救濟途徑。另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簡要分析

1.公司的監事在任期屆滿前想退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一般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新任監事身份證明”等材料——即,正常情況下,需要公司配合,由公司通過相關決議,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相關材料等。

2.在公司不予配合的情況下,監事單方要求退出的,此類雙方的糾紛屬于“公司内部争議”,應當首先通過公司内部救濟途徑解決,且要窮盡公司内部救濟途徑——即,監事要通過《辭職申請》在内的多種方式,向公司提出“退出”監事職務的請求,而且要對公司進行有效的“送達”。

公司的注冊地址為公司的法定送達地址,一般情況下,監事應當通過EMS等方式,向公司的注冊地址郵寄送達相關法律函件,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并妥善保留相關EMS單原件、EMS的郵寄送達記錄等證明送達情況(注:在EMS被“退件”的情況下,也要保留退件原件,以及被退件的EMS記錄,由法庭當庭拆開被退回的信件,進行形式上的核對)。監事也可以通過其他多種方式進行送達,如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進行電話、微信、短信等形式的通知。

3.本案監事雖然能夠提供《辭職申請》,但卻無法提供向公司“送達”的證據,導緻被法院視為“在尋求司法救濟前,未通過公司内部救濟,且未窮盡公司内部救濟途徑”,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注:本文案例為源自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案例]

作者簡介: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專業方向民商事糾紛(股權糾紛、公司法糾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刑事辯護、婚姻家事糾紛(如有咨詢或建議,請直接在評論區留言或私信留言,我們會盡快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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