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六至八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兩者區别如下:
1、信托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适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托的事項。
2、信托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托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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