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曆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2018年4月28日)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曆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畢業生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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