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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