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确規定開庭的時間。各級法院的法官都會在規定的時限内結案。一般情況下,給法院提交完起訴書和訴訟費後,法院就已經立案成功,該訴訟就即将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案件的審判實踐也會不一樣。如果案件适用簡易程序的,三個月内會通知開庭;如果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六個月内通知開庭。開庭的具體時間由法官來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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