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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協議簽了有效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5 17:52:18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緻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标準。

  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銷權,一年後協議對合同當事人即産生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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