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适用範圍是适用于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所有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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