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
1、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2、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三的。
3、出賣方原因導緻無法辦理房産證的。
4、逾期交房,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6、房屋已設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費者的,或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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