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釣魚合同。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後,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
(二)以假亂真。用假公章、執照、證明、彙票,帳号、甚至假身份證明等為幌子,虛構背景編造謊言,瞞天過海。
(三)合演雙簧。
(四)偷梁換柱。利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标的物規格、型号、标準等模糊不清,通常口頭約定,故意在成交時以小充大達到行騙目的。
(五)隔山賣磨。主要特點是虛構标的,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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