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鑒定最後對結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級勞動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拒絕申報确認,個人也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鑒定。如果單位不配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關系的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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