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抵押在擔保公司的風險包含:
(一)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二)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的風險;
(三)土地性質引發的風險;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六)以單位房改房設定抵押;
(七)共有财産抵押的風險;
(八)抵押房産評估價格的風險;
(九)房産處置執行難。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财産抵押後,該财産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将房産抵押給多個出借人後,一旦破産倒閉,抵押房産将很難處置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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