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所有權依然為權利人所有,但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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