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丢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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