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補償分為兩類:現金補償和房屋置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補償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第23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币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産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24條:貨币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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