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四個直轄市,分别是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
成立直轄市主要要具備以下條件:
1、明顯的區位優勢和經濟政治優勢,在國内主要城市中經濟體量靠前,直轄後能夠輻射,帶動整個地區的經濟的發展,且應與原有直轄市保持一定距離,例如原四川省重慶市為計劃單列市,國内政治經濟地位較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萬人,且是所在區域最大的城市,因為密度人口是地區經濟發展的基礎;
3、非省會城市優先考慮,且城市和人口規模經濟體量綜合實力等超越所在省省會城市,長期居省内第一位置,例如原四川省重慶市;
4、省會直轄後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負省會職責;
5、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至少達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後政府調控;
6、盡量不破壞所在省的行政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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