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綁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1、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緻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3、以勒索财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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