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條件如下: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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