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女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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