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取得财産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四)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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