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在喪失後恢複前存在一個變更登記的階段,而繼承人在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前也僅僅是享有僅具有财産屬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所以在經過股東變更登記後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号。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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