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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有多長時間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4 16:29:45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此,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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