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遷出農村戶口工作人員,沒有享受集體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資格。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遷出農村戶口工作人員,已經沒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也就沒有資格參與集體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3、确定一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首要的因素是戶口。既然戶口已經遷出,那就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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