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要在到期前6個月内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請換領。
具體規定如下:“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普通護照:(一)簽證頁即将使用完畢的;(二)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公民申請換發普通護照,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外,應當提交原普通護照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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