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看守所應通知辦案單位,如果羁押期限屆滿的,公安司法機關是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羁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羁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羁押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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