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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