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是指自然終止勞動合同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隻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合同到期後,即可以随時走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自然到期,除非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續簽的情況外,用人單位均需支付勞動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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