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準:
(1)将挪用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即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2)如果将挪用的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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