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申請救助的條件,即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
2、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社會救助申請公開告知書”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明,親筆填寫承諾書,自覺履行義務。
3、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
4、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核實結束後,對申請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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