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标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标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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