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申宜禾李海權律師
企業和個人在融資、借款、簽訂合同時可以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車輛等動産設定抵押,從而擔保債務或者合同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動産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确認後生效。
動産抵押為什麼要登記?我國動産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産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方面,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産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财産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隻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以該财産再次設定抵押,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實現抵押權後,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于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受償。
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産登記後,不論抵押财産轉移到誰手中,隻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财産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由此,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辦理抵押登記。
“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也就是說隻要第三人不知有動産抵押權的存在,即為“善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第四百零三條:【動産抵押的效力】以動産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引申閱讀: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護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則,是一項古老的民法制度,所謂“以手護手”原則是指“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後手”的原則,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
具體來講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将其财産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财産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将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産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中規定如下:
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适用前兩款規定。
除了動産抵押需登記外,《民法典》針對保留所有權人或者出租人也有相似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标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怎麼辦理及查詢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動産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申請,一律經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2021年1月1日之前經全國市場監管動産抵押登記業務系統辦理的抵押登記,仍可到該系統進行查詢。
經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的動産抵押,可以在 “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搜索“動産融資統一登記查詢”,進入該功能後進行實名認證,輸入抵押人的名稱和證件号碼即可查詢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自然人的動産和權利擔保公示信息,小程序的查詢結果與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頁面查詢結果一緻。
動産抵押經登記後,因可公開查詢,債務人或者擔保人再将該抵押的動産出售,買受人一般不再可能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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