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離職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非正常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非正常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将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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