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主體的含義是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限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将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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