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暫估入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存貨,月底時,若發票未到,應分别存貨科目,抄列清單,暫估入賬,借記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但是,該規定過于籠統,加上企業的業務特點、會計核算方式、會計環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異,各企業“暫估入賬”的具體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因此,實務中有以下五個問題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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