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财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财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财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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