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17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及26條規定如果有擔保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也可以在起訴債務人時将擔保人一并起訴。但根據擔保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有如下區分: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财産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财産,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所以借款人直接起訴債務人或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還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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