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但不賠償受害人的救濟途徑是:
首先,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其次,可以起訴,侵權方和車輛的保險公司一起列為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範圍内進行賠償,不足的侵權方賠償。再次,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可以在起訴中要求被告承擔,勝訴後法院會判決,證據确鑿的情況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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