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是指國家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債券、基金、保險、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管,吸收社會和個人閑散富餘資金。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緻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緻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緻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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