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其他特别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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