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有留置權的合同有:
1、加工承攬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2、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指從事建設建築安裝工程過程中,建設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為完成特定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而明确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3、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380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承運人将托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托運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将托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5、财産租賃合同。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财産。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後,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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