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還在蔓延,各級人民政府在此緊急狀态下相繼發布通知,取消群衆聚集性活動。
對于各類涉疫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亦有多地已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對涉疫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打擊。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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