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須貼男女雙方的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當事人補辦《結婚證》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第一、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第二、結婚證丢失證明。
第三、原登記機關或檔案機關出具的檔案證明。
第四、雙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婚姻登記機關通過審查後将補發《結婚證》。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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