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構成是:
1、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限定為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這些人員按貪污罪論處)。
2、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罪無此要求,因此對侵占罪的構成更為嚴格,有拒不歸還或拒不交出的要求。
3、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
4、職務侵占罪為公訴案件,侵占罪屬自訴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代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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