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隻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隻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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