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産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産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包括以下方面:
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産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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