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退還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确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