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于婚前個人财産,但如果婚後加上了配偶名字,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該商品房依法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旦離婚,另一方可以分得其應得的那一部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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