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若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羁押。近親屬享有有知情權。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隻有律師可以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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