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确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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