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省為單位,歸省國資委管轄,屬省管企業。 所以不是事業單位,屬于企業單位。現部分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走股份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
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國有的,是集體性質的。目前,各級農信社都是獨立的法人,鄉、鎮、縣級農信社都是獨立經營的,人事任免權、資産經營權、信貸管理權、資金使用權均歸自己,省級和市級信用聯社隻是一個松散型組織的領導者,隻收管理費和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協調各信用社之間以及信用社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有點類似于銀行同業協會,但權力比協會權利稍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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