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書記員一般履行以下職責: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書記員一共分為三類:委任制書記員、聘任制書記員、聘用制書記員。
①委任制書記員
委任制書記員是由有任免權的機關通過公開考試和考核的方法(國、省考),擇優錄用而産生的公務員。此類書記員由人民法院院長或人民檢察院院長直接委任,為政法專編的行政編制,終身制。同時,委任制書記員也是司法行政人員走上審判官(法官)崗位的必經之路。
②聘任制書記員
聘任制書記員屬于省級以上正式錄用的公務員,屬行政編制。聘任制書記員是法院最常見書記員,與法院簽訂勞動合同,屬于法院正式員工,享受公務員待遇。
③聘用制書記員
聘用制書記員屬于法院自行招聘,無編制,隻做合同工。屬于法院臨時雇傭人員,不作為法院正式員工,不享受公務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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